
違法飼養保育類動物 刑責最高裁罰100萬

記者黃俊育 / 新北報導
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5月18日接獲海保署通報貢寮區民眾私自飼養海龜,動保處5月19日召集保七刑大、中華鯨豚協會前往查緝。查扣保育類綠蠵龜一隻,後續將由保七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將行為人移送法辦。

▲動保處會同保七刑大、中華鯨豚協會前往廢棄魚塭查緝。(圖/新北市動保處提供)
5月18日海保署通報動保處,說明巡察時發現貢寮區民眾疑似私養海龜,5月19日會同相關單位前往查緝。該址為水產養殖工廠,保七員警於工廠後方廢棄魚塭查獲活體保育類綠蠵龜一隻。查扣交由動保處委請鯨豚協會暫為安置,保管於會址新北市樹林區之收容中心。
林姓行為人為水產工廠負責人,聲稱該海龜是數年前該址地主遺留,他將海龜飼養在工廠後方廢棄魚塭內,每日以工廠水產餵飼;該海龜屬亞成體,健康狀況不佳,全身佈滿青苔,後送往鯨豚協會樹林區收容中心刷洗、安置,後續將送往台大動物醫院檢查、醫療。

▲目前綠蠵龜暫由鯨豚協會收容,將於身體檢查完畢後評估是否得野放。(圖/新北市動保處提供)
綠蠵龜廣泛分布在熱帶及亞熱帶海域中,幼龜為肉食性,成龜以大型海草及海藻為主食,因此體內脂肪累積了許多綠色色素,呈現淡綠色,也因而得名。由於牠用肺呼吸,於海中的潛水深度極限約100~200公尺。在臺灣主要分布東部、東南部、南部及澎湖等長滿海藻的淺海區。
新北市動保處表示,新北市是臺灣本島最北的城市,海岸線長達120餘公里,幅員遼闊,東北部、北部及西北部均臨海,東北季風旺盛,不時會有鯨豚、海龜擱淺;民眾若有發現鯨豚、海龜擱淺,可藉由「海洋保育類野生動物救援組織網」(海保救援網MARN)系統通報,撥打118或新北市動保處專線0229596353,獵捕海龜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8條規定,依同法第41條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罰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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