元旦補假日出勤工資加倍 基本工資調升勞資雙方要注意

記者黃俊育 / 新北報導
元旦(1月1日、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)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法定休假日,應給予勞工休假。若休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,雇主應再給勞工補假,倘雇主徵得勞工同意休(補)假日出勤提供勞務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
勞工局進一步說明,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勞工出勤,且與月薪制勞工約定週六為休息日、週日為例假的情況下,明(112)年元旦因適逢例假,除非有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且經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外,不得使勞工於當日出勤。至於112年1月2日(補假日)出勤,雇主應照給當日工資外,應再加發勞工1日工資。
勞工局長陳瑞嘉特別叮嚀,112年1月1日起,時薪制勞工法定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新臺幣176元,月薪制勞工基本工資調整為每月2萬6400元,雇主在核算勞工工資時,務必要注意不得有低於法定標準計給的情況。
勞工局強調,事業單位如有違反規定,依法可分別處罰新臺幣2萬元以上、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等資訊,籲請事業單位務必遵守法令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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