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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漁業處提醒8月起禁捕抱卵母蟹 違者最高可處15萬元罰鍰

記者黃俊育 / 新北報導

蟳蟹為新北市重要漁產,為使漁業資源永續,新北市漁業處提醒民眾依「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」規定,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及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。此外,抱卵母蟹亦不得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公開陳列。如有違反規定者,將依《漁業法》第65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請務必遵守相關規定,共同守護蟳蟹資源。

▲宣導海報。(圖/新北市漁業處 提供)

落實蟳蟹管制措施,攜手維護萬里蟹資源

漁業處進一步說明,每年8月至12月是蟳蟹類的重要繁殖期,抱卵母蟹肩負孕育下一代的重要任務,若於繁殖期間遭大量捕撈,將直接影響蟳蟹族群補充及漁業資源永續,因此「沿近海漁船捕撈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」規定8月至12月禁捕抱卵母蟹是為了讓蟳蟹能夠在海洋環境中自然繁衍生息。而禁止持有腹甲離身之蟳蟹,則是為了避免有心人士規避規定。除了禁捕抱卵母蟹外,為讓蟳蟹有足夠時間生長至性成熟並完成繁殖,亦明定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,包括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(俗稱花蟹)、紅星梭子蟹(俗稱三點蟹),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(俗稱石蟳),透過保護幼蟹及母蟹,維持海洋生態平衡與漁業資源永續利用。

漁業處表示,蟳蟹資源的永續需要漁民、販售業者及消費者共同支持,將持續在漁港及魚市宣導「捉大放小、不抓抱卵母蟹」的永續觀念,鼓勵漁民自主放流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及抱卵母蟹。同時,新北市府亦將持續辦理蟳蟹類漁獲管制措施相關稽查,如查獲違反規定者,將依《漁業法》第65條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呼籲業者及民眾共同遵守相關規定,一起守護海洋資源,讓新北優質蟳蟹資源得以永續利用、世代共享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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